公司撤销变更登记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公司注销《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公司注销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http://www.saic.gov.cn)或“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