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含有
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新名称中带有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是名称
不含行政区划的,需要另填一份名称登记表,上报国家的工商局进行审批;
5、新名称中含有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6、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二、个人独资的企业名称变更的手续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
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
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