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清偿。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口头合伙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必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书面形式订立。
3、成立合伙企业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而是相对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所以要有名称,且不能混同与公司,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成立合伙企业要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还要有其他必要条件,如设备、厂房、交通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