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企业代理进出口经营权操作事项及流程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必须首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具有从事相关“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经营业务;对于营业执照中无从事“进出口”业务经营范围的,须先到工商部门增加经营范围;然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内进行申报。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实行网上申请,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3、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4、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合格后,并查询结果已显示所查企业信息,便可以携带第(三)项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市民中心服务大厅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